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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筠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范剑峰 袁芳
【摘要】自2020年1月中旬以来,新冠疫情发展迅猛,各级政府对疫情的防控力度不断加强,全国上下万众一心,疫情已经有了明显的缓解,但是本次疫情对建设工程的影响是延续性的。用工压力、物资短缺、工程延期、房地产企业销售受限、回款放缓,导致建设项目的参与各方都在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还需参与各方群策群力共克时艰。总的来说,从国家到各省市出台的文件,均指出因新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程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对于不可抗力《合同法》《民法总则》中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分析文章着眼于新冠疫情对建设项目造价的影响,从工期和费用索赔角度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探究,期望对相关参与主体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提示作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关键词:新冠疫情;工程费用;经济损失;
一、新冠疫情对建设项目工期的影响与处理
1、新冠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考量工期的影响
如因为新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不可抗力原则要求发包人就工程合理延期,并免除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如新冠疫情外,还有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因承包人原因拖延工期后,工程遭遇了此次疫情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因而在计算新冠疫情影响的工期时,还需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工期的因素,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认定。
2、受疫情影响的工期起始节点的确认
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疾病预防措施。全国各省市中,浙江省于2020年1月23日率先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江苏省于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一级响应。对于受疫情影响工期的起始时间,江苏省暂无明确的时间规定,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陕西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明确了顺延工期为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解除之日。因此,受疫情影响的工期的起始点,以各省市发布的一级响应时间较为合适。
3、受疫情影响的工期终止节点的确认
终止节点应该考虑三方面的时间因素:(1)各省市发布的一级转二级响应的时间,各省市二级转正常的时间。(2)各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复工时间,并考虑复工到正常施工的时间。(3)期间应重点考虑的几个因素:①疫情防控措施的准备时间;②受返程及疫情防控影响,复工人员无法及时到位,现场人力不足引起的施工降效;③材料、设备供应的生产链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后,影响工程总工期。
4、各单位应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尽早有序复工
新冠疫情发生后,发、承包方应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争取早日复工。承包人应及时调整报送新的施工进度计划给发包人确认,避免后期因进度计划不明确引起工期的争议索赔。当满足复工条件后,承包人应及时按发包人要求复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8.5条约定,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二、新冠疫情对建设项目新增费用的影响与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2013))中9.10条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中17.3.2条款对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财产、费用和工期的影响后果详见下表,从两者的分担原则可看出,除“停工损失”外,损失事项的承担主体是基本一致的。
序号 |
损失事项 |
承担主体 |
|
清单计价规范(2013) |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 |
||
1 |
工期延误 |
发包人 |
发包人 |
2 |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
发包人 |
发包人 |
3 |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 |
4 |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 |
承包人 |
承包人 |
5 |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 |
承包人 |
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
6 |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
发包人 |
发包人 |
7 |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
发包人 |
发包人 |
8 |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 |
发包人 |
发包人 |
1、材料及工程设备损坏
上表中第2、4项不可抗力导致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对于承包人提出的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索赔,应确认(1)材料及工程设备损坏确系由新冠疫情不可抗力造成;(2)报送数量经现场清点与已进场材料数量匹配;(3)报送数量与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剩余未完工程所需材料匹配。
2、承包人的停工损失
上表中第5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损失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约定:“因不可抗力...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和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9.10条约定:“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不一致。对于因新冠疫情造成的停工损失,原则上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若施工合同中未作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3、人材机价差调整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调整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疫情过程中主要受劳动力短缺、原材料涨价、短期内物流限制、赶工等影响,预判价格上涨是趋势。但价格上涨是否仅由此次疫情导致,是否还有其他原因导致人材机的价格上涨,需要结合历年数据谨慎分析。例如从钢材供应商的报价看,春节期间钢材价格有小幅回落,目前库存充足去库存压力较大,下游施工企业复工率低,价格较平稳。但3月中下旬钢材需求可能集中放量加之疫情期间运输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导致钢材价格上涨;又如近期受疫情防控限制,市场上用工紧张,工人工资大幅上涨。
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双方的对疫情影响的风险承担范围,同时也明确了波动幅度超出风险范围后合同的调整方法,则可按合同执行;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江苏省苏建价〔2020〕20号指导意见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若合同约定人材机价差不调整的,建议发承包双方考虑新冠疫情影响,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协商分摊疫情引起的增加费用。合同价格调整可参考苏州市发布的苏住建价〔2012〕19号文。
4、固定总价合同
如果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固定总价合同有失公平原则,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纠纷指导意见》中也提出合理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但若合同约定的风险包干条款包含了疫情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费用。
5、赶工措施费用
受新冠疫情影响工期延误,发包人提出赶工要求的,相应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赶工措施方案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赶工措施方案的相关费用需进一步审核,若综合考虑了施工降效的因素,不能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6、疫情防控费用
各地建设部门对于因疫情导致的新增防控费用处理不同,江苏、海南等省份将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浙江省将疫情防控费用列入专项经费中,还有部分省份发布的文件中未明确此费用的处理方式及承担原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江苏省苏建价〔2020〕20号指导意见提出工程的防疫准备和现场防疫措施费用经发包人签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对于疫情防控成本的具体内容、数量、数额的确认暂无标准,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7、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受疫情影响发生了工程价款调整,如增加疫情防控费用、赶工措施费用等,当单项变更费用或累计变更费用达到备案要求时,应及时向相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8、慎判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
《合同法》第117条当事人的责任能否“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取决于不可抗力(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即取决于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合理、合法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有依据的判断和量化各自的损失,避免对不可抗力影响范围的不合理预期造成兴讼和烂诉的情况,以保障建设项目正常有序进行。
9、尚未开工建设的工程充分考虑疫情影响
对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或者虽签订合同仍未实施的工程,发、承包方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对于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面对已发生和可预见发生的疫情影响事项,应及时地修改、补遗、完善招标文件,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的确定、支付与调整,必要时应延迟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和疫情防控要求而产生的各种价格波动和工期影响。
10、收集新冠疫情对工程的影响资料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是发、承包双方都不愿遇到的,大家都有义务通知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受新冠疫情影响,用工短缺、设备或材料的供货延迟、价格上涨等原因致使工程费用上涨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在主张自己权利时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新冠疫情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及范围。不可抗力通知书及详细的受损情况证明材料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认工期与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是后期签订补充协议的重要依据,也是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诉讼或仲裁的依据资料。所以,伴随疫情的发展应及时收集新冠疫情对工程的影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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