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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顾卫东
摘要: 2019年3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文在承发包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在这样的背景下,工程概算是否应该计算扬尘环境保护税、如何计算扬尘环境保护税?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只是说明了在承发包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也就是在建安工程费用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这是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税务部门对于环境保护税征收发生了变化而发布的相应文件,但并不意味着在工程概算中不计取环境保护税。因为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除了建安工程费之外,还包含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通过解读税务部门相关文件并咨询了解实际情况,得到的结果是工程概算中应该计算扬尘环境保护税,结合具体项目工程案例进行了解析,提供了计算方法与过程,对其他项目工程概算的编制与审核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工程概算;环境保护税;工程造价审核
引 言
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是建设项目的全部费用,除了建安工程费之外,还包含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在工程建安费用中不再计取环境保护税之后,在工程概算中是否应该计取环境保护税?通过解读税务部门相关文件,是应该要计取的,现结合某航道整治工程概算的审核案例,对环境保护税的计取进行分析。
一、工程概况
某航道整治工程,位于城市郊区,涉及里程约3.2Km。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混凝土护岸、老护岸加固、土方开挖等,其中A型护岸(重力式护岸+浅基础)251m,B型护岸(重力式护岸+方桩)953m,护岸加固2008m。我单位受委托审核本工程概算,送审金额为2056万元,审定金额为194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667元)。
二、案例背景
本案例为审核该项目的概算,送审概算中未列环境保护税。关于环保税的计算,在2018年11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第24号文,建安工程造价中将工程排污费改成环境保护税,有相关费率标准。在2019年3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文在承发包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
三、争议焦点
在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的背景下,工程概算是否应该计取扬尘环境保护税?成为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概算编制单位认为既然有文件明确在承发包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就不计环境保护税,审核单位则认为应该计取环境保护税。
四、问题分析
审核单位认为,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只是说明了在承发包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并不意味着在工程概算中不计取环境保护税,因为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除了建安工程费之外,还包含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例如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市场服务费、水土资源保持费等。承发包工程造价属于工程建安费范畴,那么环境保护税不在工程建安费中计取,是否在其他费用中计取?如何计取?这就需要了解建设项目的完整的税费发生情况以及相关政策。
首先简要梳理一下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政策,2016年5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税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最终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 2018年第21号),该文件明确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所以在工程概算中应当计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而且,纳税人是建设方(含代建方),而不是施工单位。该费用在概算中不是列在建安工程费中,而是列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其他费用中。也正是根据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相应的文件,明确承发包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
明确了在工程概算中应当要计取环境保护税,具体应当如何计取?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 2018年第21号)(以下简称“文件”)文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苏环规〔2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进行了公告,该文件涉及的行业较为广泛,其中就有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下对本项目环境保护税的计算进行解析:
1、 环境保护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根据文件规定,环境保护税(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扬尘污染当量值为4
综合上述公式与数值,环境保护税计算公式合并为:
应纳税额= (扬尘产生量系数-削减系数)×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4×6
2、 扬尘产生量系数的确定
表1 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
工地类型 |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建筑施工 |
1.01 |
市政(拆迁)施工 |
1.64 |
说明: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本表中“市政(拆迁)施工”确定扬尘产生量系数和削减系数。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 2018年第21号)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本工程按市政(拆迁)施工类型计取,扬尘产生量系数=1.64
3、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的确定
表2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工地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
扬尘排放量 削减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 |
|
措施达标 |
||||
是 |
否 |
|||
市政(拆迁)施工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 2018年第21号)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本项目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设定为采用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易扬尘物料覆盖、定期喷洒抑制剂、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扬尘削减系数=0.102+0.102+0.066+0.03+0.034=0.334
4、 施工工期系数的确定
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纳税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施工工期。
本工程处于前期初步设计阶段,工期可查工期定额,本工程工期大于15天,工期系数=1
5、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的确定
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市政工程的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根据设计图纸,本工程施工面积=(251×6.44+953×6.47+2008×1.5)×3=32383.05平方米
6、 本项目扬尘环境保护税的计算
根据以上各参数的确定,结合环境保护税的计算公式:
扬尘环境保护税=(扬尘产生量系数-削减系数)×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4×6
=(1.64-0.334)×1×(251×6.44+953×6.47+2008×1.5)×3÷4×6
=63438.39元
本案例的计算得到了财政部门的认可。
五、结语与启示
工程概算的编制与审核,是一项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工作,还具有政策性,尤其是税费这部分内容。我们不仅要熟悉建安工程费的计价,而且要熟悉工程建设其他各项费用的计取,诸如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市场服务费、水土资源保持费、环境保护税等,充分了解各项费用的计取方法,并且要对各项费用的变化进行跟踪,及时掌握动态的信息变化。工程概算是控制投资的龙头,编审单位要与委托方、建设单位进行良好的沟通,对项目的情况做到全面的了解,对各项费用的计取做到全面、准确,防止漏项。遇到问题要进行分析研究,要将以往项目中获取的经验不断总结整理,做到更加准确确定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有效控制投资作出造价专业人员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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